广 西 民 族 大 学
教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教职工的学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适应学校不断发展与创新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以全面提高教职工素质为中心,以培养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为重点,通过继续教育,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良好、富有活力的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教职工继续教育要优先满足重点建设学科、新办专业以及紧缺人才的需要。
(三)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教职工继续教育要有利于学科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教师梯队建设和各学院领导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四)坚持统筹兼顾,服从大局的原则。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费预算,制订全校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对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实行分批安排、总量控制,各学院、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学科及专业建设、工作需要及人员学历结构、工作任务,合理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并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本单位教职工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在职脱产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及学位证书,这里主要指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本规定所指的学历限国民教育系列,国外学位需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非学历教育。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内访问学者、教职工岗前培训、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等形式。
第五条 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报考时在本校工作满二年以上(含二年),专任辅导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工作量饱满,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所报考专业须与本人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批准报考: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
2.近两年内出现过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作事故;
3.近两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做国内访问学者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时在本校从事教学一线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任教师;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担任讲师职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教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批准做国内访问学者: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
2.近两年内出现过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作事故;
3.近两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基本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工作量饱满,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做博士后研究的方向须与本人从事的学科一致或相近,跨学科的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拟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和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做国内访问学者的人员,须申报当年的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由所在单位或报考学科专业所属学院签署意见(行政管理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需由所在单位和报考学科专业所属学院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参加岗前培训、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等,由学校统一安排。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的教职工参加业务培训进修,由所在单位审批。
第九条 国内继续教育费用
(一)攻读硕士研究生:全部费用自理。
(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公费的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如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学校承担每年1500元人民币以内的住宿费,每年一次我校到进修学校往返路费(不含行李托运费,进修学校在南宁市内的路费自理);若攻读其它形式培养博士研究生,学费自理,学校承担每年1500元人民币以内的住宿费,每年一次我校到进修学校往返路费(不含行李托运费,进修学校在南宁市内的路费自理);经学校批准攻读特殊急需专业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学校承担学费(文科不超过12000元人民币/年,理科不超过15000元人民币/年),每年1500元人民币以内的住宿费,每年一次我校到进修学校往返路费(不含行李托运费,进修学校在南宁市内的路费自理)。毕业回校工作后,凭博士毕业证、学位证、车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报销,票据丢失则费用自理。
(三)国内访问学者:学校承担80%的学费(学校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1500元人民币以内的住宿费,一次我校到进修学校的往返路费(不含行李托运费)。结业回校后,凭进修结业证书原件、住宿票据原件、车票原件报销,票据丢失则费用自理。
(四)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入站所需费用自理,学校承担每年一次我校到进修单位的往返路费(不含行李托运费,进修单位在南宁市内的路费自理)。出站后凭证书及车票原件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票据丢失则费用自理。
(五)岗前培训、理论培训、业务培训:培训费由学校承担,旅差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期间如有考察、实习等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方能参加。
(六)攻读博士研究生、做国内访问学者学校所承担的费用原则上从所属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中支付,若当年所属学科没有学科建设经费,则从学校师资培训费中支出。
第十条 国外继续教育费用
(一)获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留学基金资助到国外做访问学者、短期留学等形式进修的,其学习期间的待遇及费用支付方式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留学基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经学校批准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人员、做访问学者的人员,学习期间费用参照国家及自治区留学基金资助标准酌情处理,由学校审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的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其费用由申请人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的待遇
(一)在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在继续教育期间岗位工作量可减免,减免标准按学校及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继续教育期间已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可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三条 相关管理
(一)跨学科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并经本学院或报考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审批。行政管理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原则上考上后人事关系转到报考学科所属学院担任专任教师。
(二)攻读博士研究生、做国内访问学者的人员,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三)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无故中断学业。如确需中止学业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中止学业前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学习专业及形式。如确需改变,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培养单位相关证明,经所在单位、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如未能在协议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期限,每次申请延期不能超过一年,申请延期不能超过两次,延期期间须脱产学习,延期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如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又未提出延期申请者,学校将按照协议书中未按期毕业或未取得学位相关条款处理。学习期满不能毕业或不能取得学位,则全部费用自理。
(六)继续教育人员须按期回校工作。不按期回校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七)继续教育人员毕(结)业后,须将所取得的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的原件交人事处验证登记。
第十四条 合同聘任教职工攻读硕士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原《广西民族学院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暂行规定》(民院发[2004]49号)、《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暂行规定》(民大[2007]138号)及《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规定》(民大[2009]319)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职工 继续教育 规定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印发
校对:赵磊岩 录入:赵磊岩 排版:陈 珣(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