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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外聘教授暂行规定(20080411新版)
2016-12-09 19:28   审核人:   (浏览次数:)

 

 

 

 

 

 

 

民大发〔2008〕号

 

 

广 西 民 族 大  

关于印发外聘教授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外聘教授暂行规定》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00八年四月十日 

 

 

 

广西 民 族 大 学

外聘教授暂行规定

为规范外聘教授行为,加强引智办学,落实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实现人才资源共享,专兼结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1.外聘教授是智力引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我校学科与队伍建设的重要方式。外聘教授工作要始终围绕“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人才梯队培养为本”的方针。

2.外聘教授要有利于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新办学科建设,有利于构筑“人才小高地”。通过外聘教授,凝聚学科力量,凝炼学科强势,加快、带动学科与队伍建设步伐,打造学校办学的品牌和优势。

3.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项目和新建本科专业可申请外聘教授。学校提倡跨学院(部)联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授,根据其主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可分为教学型、科研学术型和名誉型三种。教学型外聘教授和科研学术型外聘教授,主要是指聘请到我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单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一般称为兼职教授,其中,聘请到学校“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的此类人员,可采取特聘的方式,称为特聘教授;名誉型外聘教授主要是指学校授予荣誉性学术称号的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的规定,名誉型外聘教授一般称为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

2.教学型外聘教授必须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科研学术型外聘教授必须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或博士学位),且为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我校学科建设需要,在其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名誉型外聘教授必须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学术界公认,并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从事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四条 职责与任务

1.教学型外聘教授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为我校开设新专业课程或师资紧缺的主干课程,指导培养中青年教师,主持专业主干课或公共必修课的课程建设等。聘用期间应有以我校教师名义发表的论著、申报科研立项、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评奖。

2.科研学术型外聘教授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帮助我校申报并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及横向课题,与我校联合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研课题,指导学科、专业建设或教材、专著的编写,参与筹建新专业、硕(博)士点,指导培养中青年教师,适当开设学术专题讲座,介绍本学科前沿与发展动向。聘用期间应有以我校教师名义发表的论文(论著)、申报科研立项、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评奖。

3.名誉型外聘教授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适时适当在我校开设学术报告会,介绍本学科前沿与最新发展动向,热情关心、支持我校的教育改革,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咨询性建议,并在促进我校校际或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

4.教学型、科研学术型外聘教授的职责与任务因所从事专业、聘用岗位、方式的差异性,本规定只作原则规定,实施时应在《聘用合同》中具体明确和细化。《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外聘教授协商,并报学校审定。

第五条 聘任程序

1.各学院、研究中心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所需,对应聘教授的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考察,了解应聘意向,提出聘请的具体要求,并填写外聘教授审批表。

2.教学型外聘教授由各学院和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科研学术型外聘教授、名誉型外聘教授由各学院、研究中心和科研处、发展规划处签署意见(国外名誉型外聘教授由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议后,报校长审批,由聘用单位负责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书。聘用合同应报一份到人事处备案。

3.外聘教授聘期一般为13年。科研学术型外聘教授的聘期应不低于1年,在我校主持重大课题时,聘期以完成课题时间为依据。教学型外聘教授的聘期应不低于半年。

第六条 待遇

1.津贴或薪金

教学型外聘教授在受聘期间实行课时津贴制,给本科学生上课的课时津贴为4080/课时,给教师、研究生上课的课时津贴为50100/课时。特聘教授可协商上浮。

科研学术型外聘教授在受聘期间实行月薪制根据其主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在国内外的影响及学术水平,月基本津贴一般为5002000元,特聘教授可协商上浮。学校每年提供5000元科研基础经费。科研项目的申报、科研经费配套办法,参照我校在职教师执行。

名誉型外聘教授在校主讲学术报告,其报酬酌情支付。

2.住宿费及差旅费

原住址在本市以外的教学型、科研学术型外聘教授,学校为其免租金提供适当住房,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原住址的差旅费。原住址在本市的教学型、科研型外聘教授,学校发给适当的交通费补贴。聘任期间,经学校批准,教学型、科研型外聘教授可以我校教师的身份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有关差旅费的报销,按我校在职教师办理。

3.聘任期间,聘用单位应为教学型、科研学术型外聘教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经费来源

教学型、科研学术型外聘教授的课时津贴、薪金和住宿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原则上从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新专业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管理与考核

1.外聘教授的管理由人事处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和聘用单位具体分工负责。教学型外聘教授由教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聘用单位进行具体管理与考核;科研学术型外聘教授由科研处会同发展规划处、聘用单位进行具体管理与考核。日常管理由聘用单位负责。

2.外聘教授实行年度及聘任期满考核,主要根据《聘用合同》中双方约定内容进行考核。考核优秀或称职者,如本人愿意,聘用单位确实需要,可续聘。考核基本称职者,一般不再续聘。

3.受聘在校工作的外聘教授,每月按《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70%的津贴或酬金。年度考核或聘任期满考核称职后,补足全额津贴或酬金。

4.名誉型外聘教授不需进行考核。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负责日常联系。聘期满后,一般不再续聘。

第九条 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西民族学院外聘教授暂行规定》(民院发[2004]50号)同时停止执行,凡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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